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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网购商品常见的法律问题(2)

发布时间:2015-11-13 15:41点击率:

  争议一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刘某通过某网站购买了一款由某珠宝公司销售的水晶摆件,经珠宝鉴定中心检测,该水晶摆件为玻璃摆件,不含水晶,故以某珠宝公司构成欺诈,且某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为由以某网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站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某网站产品页面载明了销售方系某珠宝公司,并在其网站上公示了某珠宝公司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刘某也通过上述信息与某珠宝公司取得了联系。刘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某网站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故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还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消费者为维权方便,一般仅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具言之,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2、即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但若其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则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3、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二  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案例:韦某在某电子公司购买10瓶白酒,后经查证,所购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便以某电子公司为被告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子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某电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某电子公司住所地位于B法院辖区,并依据法律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亦不在A法院辖区,故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B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货物的收货地址位于A区,故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了某电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官释法:

  消费者在准备提起诉讼时,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第一,消费者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消费者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则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还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在很多案件中,出现了一方当事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或约定管辖条款等,进而对管辖提出异议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在网络用户进行网站注册时会同意签订《用户协议》,其中有的会对解决争议的方式作出约定,例如“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提起诉讼前也需要注意用户协议中是否对仲裁或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若有相应约定,如果不存在无效或约定不明的情形,那么则应该按照用户协议中的约定来执行。

  争议三  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消费者根据商家在网站上标注的商品信息下了订单,但商家却拒绝发货,并称根据网站交易规则,其未对消费者的订单进行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消费者无权要求其发货。此时,消费者便会感到困惑,明明已经下单,而且还支付了货款,怎么到最后竟被告知合同还未成立?

  法官释法:

  1、网站管理难免存在漏洞、失误,商品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标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

  2、商家逐利的本性以及部分商家诚信意识的缺失,人为虚假标注商品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有些商家为自己利益考虑,会在网站交易规则、用户协议等中约定合同成立规则条款(比如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向消费者发出收到订单通知时,合同方成立)。

  3、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审查网站交易规则、用户协议等中关于合同成立规则条款的效力,并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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