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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程序(2)

发布时间:2015-11-10 09:30点击率: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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