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以上法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补签而劳动者不同意补签,那么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补签合同,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免除了双倍工资的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