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系贩毒人员,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两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3‰。因王某没有及时还款,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郭晓堃解释说,当事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不同于上述情况,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不法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不法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