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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私房钱该归谁?(2)

发布时间:2015-10-28 14:59点击率: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我国婚姻法将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大致分为四种:夫妻可以任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否则即推定为夫妻之间财产共有。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这其中并不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本案中,郭萱在其与李航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婚后的收入购置了一套公寓,尽管李航对此并不知情,但这并不影响该套公寓的财产属性,因郭萱与李航并未就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郭萱购置的公寓应属于她与李航的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当然,其中不仅包含郭萱购置房产的本金,也包含“私房钱”投资后的收益,即房产升值的部分。

  实践中,不少人为了避免配偶“觊觎”自己的私房钱,选择将私房钱交由父母等亲属代为打理,或是购置房产等登记在亲属名下,殊不知,这样做一样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因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这些登记在亲属名下的“私房财物”,在法律上就是属于这些亲属,很有可能发生因亲属的原因导致被继承、被执行等情况。

  在我国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则,对指导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其指导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主体一般的民事活动,也包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特殊的民事活动。在夫妻双方财产共有的情况下,一方隐瞒对方擅自积攒“私房钱”,可以说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也并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积极稳定,因此,笔者在此提醒身在“围城”中的夫妻们,如果担心财物上的损失,不妨“打开天窗说亮话”,签订财产归属的“君子协议”,既免去了日后的纠纷,也不用担心会面对“郭萱式”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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