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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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
每件50元至300元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每件100元至500元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50元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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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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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每件500元至1000元 |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每件交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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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案件 |
每件交纳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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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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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
每件交纳50元; |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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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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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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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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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9%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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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8%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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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7%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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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6%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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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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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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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每件交纳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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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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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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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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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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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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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每件交纳30元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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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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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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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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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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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每件交纳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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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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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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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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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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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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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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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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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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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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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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