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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院司法责任制 十一种可追责情形(5)

发布时间:2015-10-12 15:40点击率: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制定。

  44.对经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按照下列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5.检察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有权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46.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对法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有权拒绝执行。

  七、其他

  47.本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确定的试点检察院,其他检察院可以参照执行。

  48.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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