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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包里,钱却不翼而飞——揭开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美女“卧底”的神秘面纱(3)

发布时间:2015-11-18 09:36点击率:

  2015年1月14日,赵华以上述手法再次成功复制银行卡信息和偷窥到密码,当刘刚准备通过支付宝从被害人卡上转账3万元时,由于需要人脸认证,他怕被查获,便没有认证,导致该交易被冲正。

  2015年1月29日晚,赵华再次下手。当被害人王小东在持父亲王成军的银行卡刷卡消费之机,由于缺乏防备,被赵华用银行卡复制器复制了银行卡信息,并窥得银行卡密码。

  被告人刘刚利用赵华盗得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了新的银行卡,并从周红手中购买了两张户名为曾馨、王艺的银行卡。2015年2月2日凌晨4时46分,刘刚、赵华在湘潭某地,用复制的银行卡从ATM机上将王成军卡内的1.4万元取出,并将4万元转入户名为曾馨的账户内,接着又转入户名为王艺的账户内,然后将钱取出。后刘刚分得3万元,赵华、赵林各分得1.2万元。

  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4名被告人累计作案12次,骗取资金28万余元。

  4、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复制他人银行卡信息并将钱财据为己有,刘刚他们很清楚自己干的是什么勾当。为了反侦察,他们对客户银行卡上的钱,通常多次转账才敢支取;取钱也不会固定在某地,有时甚至从长沙跑到千里之外的外省取钱;去ATM机上取钱时,总是用衣物等遮住脸部,防止被摄像头识别……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顽固的犯罪分子也终究逃不掉法律的制裁,随着受害人陆续举报,一张围捕大网悄然撒开。

  被害人王小东银行卡上的钱财不翼而飞后,他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钱何时被转走,在何地被支取,这很容易查清。可谁取走了钱呢?这是个问题。换个思维,是谁窃取了银行卡信息?谁偷走了银行卡密码?这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对于受害者来说,银行卡不一定天天刷,泄露密码的可能性并不是天天有,银行卡经过他人之手的机会,那更是少之又少。谁接触过银行卡,谁可能窥得密码,谁就可能是嫌疑人……

  经过对大量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公安民警迅速锁定了嫌疑对象。

  2015年3月7日,公安民警雷霆出击,一举将刘刚、赵林、周红、赵华四人全部抓获,搜查并扣押银行卡46张、POS机一台及办理资料、U盘、银行卡读写器、银行卡复制器、网银U盾、假发、金项链等诸多作案物品及数万元赃款。四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

  2015年7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四名被告人中,只有赵林已婚并育有两个小孩。开庭当天,他年迈的母亲参加了旁听,其妻子则带着两个小孩在法庭外徘徊。

  “我之前一直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由于无视法律才会走到今天,这完全是自己咎由自取。我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妻子,也对不起子女。”最后陈述时,他终于抑制不住悔恨的泪水,失声痛哭。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我触犯了国家法律,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我很后悔,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4人中年龄最小的赵华也噙着悔恨的泪水恳求法庭宽大处理。

  法律不相信眼泪,尽管4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他们的家人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这些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并不能抵消他们曾经犯下的罪行。

  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刚、赵林、赵华、周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复制他人银行卡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刚、赵华、周红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4人犯罪行为中,还分别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减轻、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4人四年八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于上述判决,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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