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目:劳动关系的定义规则
1111:劳动关系的定义。
第二目:界定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则
1121: 无实际用工,无劳动关系。
1122: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的人员为雇佣,不属劳动关系。
1123:雇佣童工为非法用工,不属劳动关系。
1124:无用工主体资格、丧失用工主体资格用工,为非法用工,不属劳动关系。
1125:用人单位将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构成劳动关系。但建设工程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例外,实际施工人招用人员与该承包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1126:用工内容系实质违法活动,不属劳动关系。
【正文】
1111:劳动关系的定义。
规则重述:
劳动关系取最狭义,指用人单位与特定劳动者之间基于依附性体力、脑力付出而产生的合法社会关系。特定劳动者,指无国家正式编制的劳动者、特定未成年人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条文来源: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评注:
广义的劳动可定义为“学习、休闲、娱乐之外、直接谋生性质的体力、脑力付出”。虽然学习、休闲、娱乐也要付出体力、脑力,但这种付出没有直接谋生的目的,故不属于劳动。劳动的本质应为“直接谋生性质的体力、脑力付出”,包括为自己劳动,也包括为他人劳动。现行宪法及工会法界定的劳动即为此义。
狭义的劳动可定义为“依附他人、直接谋生的体力、脑力付出”,即为他人劳动,包括为政府机构劳动,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也包括为经济组织劳动。
最狭义的劳动,即现行法律中的劳动,应定义为“特定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的体力、脑力付出。这里的特定,指无正式国家编制的劳动者,即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无军人编制的劳动者以及特定未成年人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需要注意的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编制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仍须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该限制已被取消,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即成立劳动关系。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的临时用工、非正式用工,以及未注册为工商组织的自然人的用工,本质属于依附性劳动,仍未被归入劳动范围,仍以“劳务关系”、“劳务、雇佣合同”等案由进行民法调整。
从最长远计,将来应以宪法对“劳动”、“劳动者”的界定为依据,消除为自己劳动和为他人劳动的区分,扩大自然人的劳动用工权,并在为他人劳动的领域内,取消编制和身份限制,将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制定最广义概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统一界定、区别调整”的大劳动法律体系,使宪法相关条文得到真正贯彻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