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儿童妇老 计划生育 房产地产 合同债权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借款担保 劳动关系 消费投诉 信用卡
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交通事故 >

刑事审判编录----交通肇事罪(13)

发布时间:2015-10-10 15:16点击率:
裁判理由:魏义成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即可能死亡与第一次事故又可能死亡与第二次事故,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吴勇死于第一次事故。另魏义成肇事后并未主动投案,虽支付了赔偿款,但仍不应适用缓刑。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关键词:交通肇事、抢救、交通事故、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