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辉说,法律意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伤害致残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受害人会减少或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考虑到我国相关立法尚未选择终生赔偿原则,对于20年过后,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仍可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至于招待所关于原告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缴纳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退休金的主张,依举证责任,应由招待所承担举证责任。招待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亚夫确有生活来源。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能够领取退休金,此退休金对于一个一级伤残的人来说,与一般人的“生活来源”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对招待所的“原告有生活来源不应当再要求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任正辉同时解释了为什么招待所上级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他说,吴亚夫主张招待所上级机关交付招待所的车辆系报废车辆,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车辆系报废车辆。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交付时的车辆系报废车辆,作为车辆交付方不存在过错情形。而且,即使车辆登记在某局名下,鉴于招待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上级机关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情形,因此对于吴亚夫要求上级机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周琪)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