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有助于增加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时的话语权,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并非强制性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时,才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但是,当实施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而且,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对此,如果需要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则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便相应需要支持更多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人选,由此也会分散其手中的投票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实现对控股股东的制衡。
因此,在股东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应尽量避免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而中小股东则应相应争取实施累积投票制。而在实施累积投票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作为控股股东,则应将董事会的人数规模降至最小,这样才能避免其在选举董事时,手中掌握的选票过于分散而无法选出其支持的人员;相反,中小股东则应尽量增加董事会的人数规模,以便实现对控股股东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