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那么权利人损失多少才算是“重大损失”?只是直接损失还是包括间接损失?如何认定呢?
损失多少才算“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3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何计算损失数额?
实务当中计算重大损失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收入的减少额为标准。例如,A公司该公司自2007年9 月初业绩开始下滑, 月销售收入较8月下跌15.63%,计699万元。因此法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公司的客户流失、营业额下降及利润下降等重大经济损失,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但是,这种认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得到运用,主要是因为对权利人损失的认定方式是建立在权利人因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基数之上,基于市场竞争的不确定因素, 产品销售量的减少也不一定完全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即使侵权行为确实造成了权利人产品销售量的减少, 公诉机关往往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更别说认定减少的产品销售量的具体数额了。
2、以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额为标准。此种方式成为判决书中认定“重大损失”最主要的方式,对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额,实践当中又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以被告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润来计算违法所得额。例如,B公司生产侵权产品75000套,每套侵权产品的单位毛利为8元/套,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实际非法获利额为75000乘以被告人的单位毛利率8元每套,合计人民币60万元。
二是以第三人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认定“重大损失”。例如,被告人某甲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据此获得了标的额达1500万元的合同。法院判决书认定,由于第三人到底获得了多少利润通过现有财务账目无法确定,因此, 可按照同行业该领域平均利润率为12%的专家评估意见计算, 即标的额1500万元乘以12%的该领域的平均利润率,合计180万元。
3、以商业秘密的价值、成本为标准。主要是以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或者许可使用费用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