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看来,上述先例不见得适用我国国情,因为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同居关系。他同时指出,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类似,但是没有履行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将同居者视为家庭成员并不合适,但这并不代表同居关系不受保护。
“可以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准用条款,既使同居暴力能适用本法,又不会扩大‘家庭’的内涵,破坏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李明舜建议。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张荆也指出,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难以将所有的恋爱、约会、同居、伴侣等亲密关系均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因为这不符合法律概念的抽象概括原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逻辑,也难以被公众所理解与接受,并且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反家暴法的主体范围不宜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