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网”导读
新《广告法》9月1日开始实施!网店使用极限用语的,一经发现违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网店发布虚假广告,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乱发短信广告,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弹窗广告须有一键关闭,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违反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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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极限用语
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包括极限用语: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严厉罚款20万元以上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发布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情形多多
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