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最烦恼的是银行或催款公司打电话要全额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一时没有还款能力,银行或催款公司以恶意透支追究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威胁持卡人。
持卡人只要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情况下,当接到银行催款电话时,必须接听,非常礼貌地告知目前收入较少,只能维持日常生活,愿意在生活费中拿出100元先还信用卡欠款,等到收入多时,逐步还清信用卡欠款和利息。当接到催款公司催款电话时,必须接听,非常礼貌地询问是哪家银行?有没有授权文书?请他把授权文书用短信发送到持卡人的手机上,以辨明催款公司催款人的身份,催款人拒绝提供的,非常礼貌的告诉对方,你不是银行,不要打电话。
无论是银行,还是银行授权的催款公司,持卡人必须告知目前收入较少,只能维持日常生活,愿意在生活费中拿出100元(或以上)先还信用卡欠款,等到收入多时,逐步还清信用卡欠款和利息;持卡人必须在银行第二次催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和还款能力范围内归还欠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恶意透支”,持卡人在银行第二次催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和还款能力范围内归还欠款的,不构成“恶意透支”。
《刑法》法条链接
【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这就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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