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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健康险个税优惠办法 险企不得因病史拒保

发布时间:2015-08-21 15:35点击率:

  在今年5月国务院决定开展个人税优健康险试点后,监管细则得以落地。8月20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两项责任;同时,规定个人税优健康险可“带病投保”,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等。

  旨在进一步解决医疗费用不足问题

  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长39.53%。2009年至今,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超过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

  据了解,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虽然减轻了基本医保的压力,但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直比较滞后、作用发挥有限,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短板。

  《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税优健康险的产品形态。规定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个人税优健康险设计成医疗保险,是希望通过个人税优政策进一步解决在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之上医疗费用的不足。”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而之所以要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部分,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而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主要目的还是通过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更多的纳税人群能够参与到商业健康保险中来,解决自身一些费用不足的问题。同时给大家一些积极性,如果个人发生医疗费用的可能性非常小,可以形成个人账户的积累。”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利润空间低,更适合大公司运营

  此次《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要求颇为严格,如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

  但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虽说可以“带病投保”,但《暂行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这就意味着,保额可以降低,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可以设定不同的费率,控制风险。

  同时,对于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成本率和利润空间只有20%。对于这样的规定是否会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开发经营的动力,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坦言,“一些有实力的大公司会更有能力做这事。”

  平安健康董事长王涛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后究竟会有怎样的影响还在研究当中。国家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并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对于新的事物,平安会积极参与,积极尝试。目前产品还没有完全设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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