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三)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销售委托书;
(四)预售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①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③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④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⑤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⑥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⑦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⑧物业管理事项;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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