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申请使用名称的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提交文件资料应注意:
1、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