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残
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如果是在商品付运前已经存在问题的,称为原残。原残应由发货人承担责任。原残包括:
(1)货物在生产、加工、制造、装配、包装过程中已发生的残损或缺陷。
(2)货物装运前在储运过程中形成的残损。
(3)货物由于包装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适合海洋运输条件而造成的残损。
二、船残
船残是指进口货物在装船至卸货前的过程中船上发生的残损。船残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船残一般由于下述原因致使货物受损:
(1)船舱条件不适宜载货,如船体陈旧,年久失修,船舱不密,水舱漏水,水管锈蚀,裂缝,断裂、脱焊,货舱不清洁、不干燥或有异味、虫害等。
(2)船舱设备不良,如缺乏通风设备,造成货物污水渍损,覆盖用帆布数量不足或有破洞等。
(3)配载不当,如没有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进行配载,使有些商品相互串味等。
(4)积载不良,如没有采取合理的加固、绑扎、隔离、隔层、铺垫、通风、衬垫等有关的保护措施。
(5)冒雨冒雪装卸货物。
(6)船员在航程中没有注意管好货载,以及发现有问题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
凡是清洁提单,大副收据没有批注,发货人并未提供保函的进口货物,而卸货港理货单上却有船方签认的货损,一般都属于船残。
三、工残
进口货物由于装卸工作引起的残损称工残,应由港务或铁路等装卸部门承担责任。
工残发生的原因包括违章操作,机械失灵,粗暴搬动,装卸不慎,使用工具不当等。例如搬运工人单纯追求卸货速度或贪图省力,而将货物乱摔乱放,应该用网兜吊货却用绳吊造成货残;绞车失灵,货物下堕碰破,钢丝绳起吊时断裂使货物遭损;装卸搬运不慎货落地撞破,包件货用手钩,造成钩洞残破使货物漏失等。此外,在卸货码头、车站、仓库、场地,由于装卸、搬运、堆放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受雨淋、水湿、损坏的,也属于港务或铁路等装卸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