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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实质性派生品种(3)

发布时间:2015-08-06 09:49点击率:
  目前,我国品种研发普遍存在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为鼓励原始创新,《种子法(修订草案)》重拳出击侵权乱象,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可以获得授权,但在进行商业化应用时需征得原始新品种权所有人同意。
  那么,实质性派生品种究竟为何物?为什么一不小心就会让原始品种权人陷入“冤大头”的尬尴境地?证明一个品种为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依据又是什么?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相关专家。
  实质性派生品种为何物?
  推广多年的杂交水稻品种“丰两优1号”和“扬两优6号”,无论产量表现还是外观都难分你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因为‘扬两优6号’其中一个亲本‘广占63-4S’是‘丰两优1号’对应亲本‘广占63S’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告诉记者,“按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实质性派生品种再次派生出的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相比,除了因派生行为导致的性状明显差异外,其余性状与原始品种的基因类型或者基因型组合决定的性状保持一致。”
  大家都知道,农作物育种周期长、投入大,原始品种育种人用十几年或一生的心血,甚至通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培育出一个突破性的新品种。现在很多后人在“走捷径”,在前人培育的受保护的优质品种基础上稍加修饰模仿,由此得出的“新品种”实际就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通俗地讲,原来一辆旧车换两个车灯就属于‘新车型’,现在将明确认定为基于原车型基础上的‘改装车’。”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测试处处长唐浩的形象比喻进一步廓清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含义。
  然而,“通过对2013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情况分析,推广面积排在前11位的两系杂交稻品种中,有6个品种母本来源于‘广占63S’,有4个品种母本来源于‘培矮64S’,有7个品种的父本来源于‘扬稻6号’。”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吕波在分析当前育种形势时表示担忧,“目前我国作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狭窄,作物育种技术创新水平长时间没有突破性进展已经是不争的现实,利用当前主要推广品种和亲本进行改造的育种方式在不断增加。”
  究其原因,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分析,我国按照UPOV公约1978年文本框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换言之,《条例》未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做出法律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不但可以受法律保护,而且在商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不需要征得原始品种育种人的许可。
  如何避免原始品种被白白取代?
  如果把一辆原创车型稍加改换两个车灯,一辆“改装车”就摇身一变当“新车型”卖,这对于原创车辆的设计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问题不是出在实质性派生品种,而是根据现有新品种保护法律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获得完全独立的植物新品种权。”正如崔野韩所说,“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缺失是影响我国作物育种科技创新,造成突破性品种匮乏和植物品种权纠纷增多的重要因素,长此以往将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0多年前的“种中国豆,侵美国权”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我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品种的90%,共超过6000多种,作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怎么就侵了美国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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