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中享受这些假期的条件仅仅为“怀孕”,而“怀孕”更多地理解为一种生理事实,并不强调其是婚前还是婚后,也不强调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所以,不管是结婚怀孕还是未婚先孕都有权享受产假,但要注意的是,未婚先孕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