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相应的产假,并未严格区分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规定。
这一规定就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注意:
在法律法规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应直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和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