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去年4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60岁的温州市民孙老伯和老伴一起乘坐501路公交车。“车子才开出二三十米,突然一个急刹车。”孙老伯比划说,当时没有座位,他是站着的,急刹车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该路公交由温州市交运集团城西公交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运营,事故发生后,孙老伯被立即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老人一节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孙老伯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孙老伯一纸诉状,将造成他受伤的司机王师傅及温州交运集团告上法庭。
孙老伯认为,作为公交司机,王师傅在开车的时候,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急刹车导致自己受伤,因此存在重大过错。而作为公交车运营方的交运集团,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老伯的损失合计13.5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公交集团已经赔偿了3万余元的医药费。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扣除已支付费用,由温州交运集团城西公交有限公司赔偿孙老伯10.5万余元,司机王师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此案主审法官在事后接受钱江晚报记者采访时说,乘客乘坐公交车,一旦买了票,公交公司就有责任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另外,司机必须保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这一部分责任,如果司机没有重大过失,也应当由雇佣他的公交公司来承担。
“除非公交公司能够证明,认定乘客受伤是有意为之,或者明显做出非常规动作,比如在车上乱走乱跳等,否则基于正常思维,法官很难认定乘客在自己受伤一事后负有责任。”办案法官说。
另外,如果驾驶员紧急刹车是临时避险,碰到有人横穿马路或者其他车辆违章,第三者有明显的事故责任,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完成之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