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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总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发布时间:2015-07-31 16:35点击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必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实际工作中,关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概念不够明确,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中是否包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在认定时政府部门间、中介机构认识不一致,认定的标准也不一致。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直接关系到企业申报高新时研发费用的归集问题,以及研发人员、科技人员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问题,所以解决这一争议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是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完全归属于劳务派遣公司职工,接受劳务单位只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按合同付劳务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临时工、学徒工等都是需要公司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才算公司职工,劳务派遣的始终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他们会为员工买社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所以不应纳入用人公司职工人数,否则职工人数就在两公司间重复计入了。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都由派遣单位负责,所以劳动者是派遣单位的人,而不是用工单位的人。

  但是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表》中的填报解释,“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这条解释中,我们可以理解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总数应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以下是税总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由此《公告》我们可知,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以上解读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属于企业雇员范畴,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员工范围应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只要这些员工在企业累计全年实际工作天数在183天以上。

  但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是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全年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183天以上的标准来确定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因为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包涵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操作中的依据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中有关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规定,“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183天以上。”此规定中虽然未提及劳务派遣人员,但实际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使用,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

  由此可见,政策上的不明确,再加上政策规定与法律的冲突,就带来了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总数确定的难题。所以笔者认为政策上需要明确指标口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进一步明确如何确定职工总数。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劳务派遣人员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但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工作中,鉴于一些政策中解释了劳务派遣人员应该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笔者建议: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工作中将在企业全年累计实际工作天数为183天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企业的职工总数中,但是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宜过多,企业应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如果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较长并且工作较为稳定,笔者建议企业可以与这类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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