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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谁有权批准?

发布时间:2015-07-27 15:12点击率:

  例:金先生在海南省三亚租赁了土地进行宾馆经营,在宾馆的建设过程中,突然收到三亚市政府作出的征地通知,要求金先生停止建设,把土地腾退交还给国家。而就金先生租赁土地的费用和已经建设的付出成本,政府却不愿意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几经协商未果。在最近的一次谈判崩裂后,政府动员有关单位强行把金先生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全部推平,致使其财产损失巨大。因此金先生进行上诉维权。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此可知,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只有国务院、省两级政府有权批准,三亚市人民政府并无法定的征收批准权限。三亚市政府无权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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