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与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乙土地12亩。该地在乙的水渠两侧,该土地被征用前,甲将水渠平掉后耕种。2002年甲承包的6.6亩土地被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乙已给付甲。但同时征用的还有甲将乙的公用水渠平掉后,开垦耕种的4.38亩土地的青苗。乙以甲擅自开垦耕种集体公用水渠,致使征地时给乙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给付甲青苗补偿费,于是甲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青苗补偿费是征地部门对所征用土地的地表种植物的一种补偿。甲对地表种植作物,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青苗补偿费理应给付甲。甲向本院提交乙的财会人员出具的对账单,证实其承包土地及平渠开垦耕地的面积,乙应提交证实该证据不实的相关的原始账目,但乙却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乙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甲要求乙给付青苗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