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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的租赁权所有居住人共同享有

发布时间:2015-08-05 11:20点击率:

  例:甲承租单位公房多年,有其母亲乙以及弟弟丙共同居住。承租人为大儿子乙。现房屋拆迁,三人共同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住房4套。乙认为自己为承租人,可以独占全部房屋,合理吗?

  公有房屋的租赁权是居住权利的体现。享有该房屋居住权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房屋被拆迁前,承租人和居住人均有共同使用、居住该房屋的权利;房屋被拆迁后,因此房而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补偿,由所有居住人共同享有。所以拆迁房屋安置是对原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房屋拆迁后,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安置。并非承租人甲的个人财产。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分割,以保证其合法居住权。所以乙独占全部房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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