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乡农机站有部分房屋等资产闲置,为盘活存量资产,乡党委书记杜某两次主持召开班子会,决定将农机站对外租赁,乡政府与个体户吴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金额19万元,承包期限50年,所收取的19万元承包金收入了乡财务站。
上述案例中,乡政府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资产以市场价长期出租给他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虽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但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