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以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对该行为的处罚,按照情节不同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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