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承包稻田面积73.1亩、鱼塘面积2.5亩、涌基面积约6亩,好景不长,甲所承包的鱼塘放养了600尾鲩鱼,当晚抽用河涌水,但是管理人员乙忘开增氧机,第二天早晨发现鱼死亡后,即向环保局等部门报告,经技术部门鉴定后证实造成鱼死亡的原因是缺氧。后来农作物也生长坏了,甲认为农作物也是受鱼死亡的影响。但是鉴定却说农作物生长不好与鱼死亡无关。甲不服,上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乙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其排放污水的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农技中心对上诉人种植的农作物进行鉴定,确认甲所种植的农作物的根部、根系不发达,没有农作物因根部发黑和溃烂而出现死苗现象,初步确定为缺乏钙元素或者日烧造成。而且环保局、水产中心、农技中心三家共同鉴定确认乙农作物生长不好与乙无关,因此,乙农作物的坏死与乙的排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甲要求乙赔偿农作物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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