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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时间:2015-07-27 09:56点击率:

  例:乙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着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甲居室,使甲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工作效率低下。乙设置的这些路灯,严重干扰了居民的休息,已经违反从2004年9月1日起上海市开始实施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构成光污染侵害,甲上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保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乙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甲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甲不能举证证明该侵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故应承担排除危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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