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11年5月,樊春志经申请获得营业执照,6月,张某以樊春志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注销该厂营业执照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核后将该厂营业执照注销并将公章收回销毁。8月,樊春志去办事时,发现其执照被注销,后经查档后发现是张某模仿樊春志的字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没有见到樊春志出具的委托书及其他资料的情况下予以核准注销,为此,樊春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销行为。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审查不能只是简单的形式审查,因为其审查结果是要对当事人、社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对第三人张某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虚假委托书将樊春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给樊春志造成了危害,因此,应判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销行为无效,并责令工商行政管理局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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