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刘某是王某经营的原广饶县大王镇某个体工商户的雇工。2009年11月6日7时左右,单位车罐发生爆炸,致使正在工作的刘某受伤,刘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以及骨盆骨折等。2010年5月18日,刘某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期间,刘某与该加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民事判决予以确认,王某却于2010年8月18日将其经营的加工户注销,刘某无奈只好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刘某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虽于2010年8月18日将其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予以注销,但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在注销之前,该注销行为不影响王某对注销前刘某受伤属工伤的认定。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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