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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销售“室外乒乓球台”侵犯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5-08-05 10:53点击率:

  例:甲获得“室外乒乓球台”实用新型专利。A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制作、销售乒乓球台,侵犯了甲的专利权。甲因此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是“室外乒乓球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XX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涉案的室外乒乓球台进行切割取样,并对断面结构特征进行了测试,形成了《测试报告》。法院实物照片、测试报告等证据,以及A公司制作的宣传图册,综合认定A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制作并销售的室外乒乓球台的技术特征与甲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技术特征没有实质的区别,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因甲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法院在综合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后依法判决A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甲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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