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驾驶自己的轿车带全家去游玩。途径时投宿于某宾馆且按规定交纳了住宿费,将轿车停放在宾馆院内。次日清早准备离开时,甲发现轿车被盗,即找宾馆服务总台索赔。总经理报案后称对轿车不负有保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起诉讼。
若只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宾馆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我们需要看寄存保管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比较轿车不是普通物件,也无法带入房间自己看管。若保管合同成立,甲的义务就是交纳寄存费,权利是到约定时间取回轿车,在宾馆的角度,义务是妥善保管好轿车,权利是收取一定的停车场地费。而甲带着全家住宿,只是缴纳了一定的住宿费,并未将轿车交付给宾馆保管,也没有缴纳一定的停车场地费,宾馆也没有主动接受帮甲保管轿车的行为,保管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宾馆对于甲的车不负有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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