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因故对乙怀恨在心,召集数人确认乙在场后,持刀两次进入有丙经营的美食城二楼包间,将乙等人砍伤。乙住院治疗花费2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乙以丙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其赔偿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丙作为饭店经营者,在甲等熟人两次持刀进入,不进行消费,有目的地直奔二楼包房,在此种情况下,丙应当意识到甲等不是正常的消费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且在甲行凶中,也没有出面制止,没有及时报警,任由损害结果发生,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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