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随母亲等7人去饭店就餐,期间与其他小朋友一起上厕所,迎面撞上端着鱼头汤的服务员乙,甲被烫伤。经法医鉴定面部3%面积二级烫伤,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家长向饭店索赔,协商不成,起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即推定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证实损害是由甲突然冲出包厢所造成,因此饭店应承担责任。另,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明知饭店内有烫伤的隐患应当加以看护,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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