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开店后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偿还。
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