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李某与前妻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某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阿英从小由张某抚养。李某、阿英和张某相继去世。张某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某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某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本案的关键在于继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某抚养,虽是张某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