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14年2月21日,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向乙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如未按期归还,甲应按照日千分之四向乙支付违约金。当天,乙即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30万元,甲向乙出具了相应的收条。同日,丙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甲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后,甲与丙未按期偿还借款。
本案中,乙与甲、丙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连带还款责任关系成立,乙已经依合同交付借款,并有相应的收条及打款凭证为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乙的损失,且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依法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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