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985年1月18日,《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事后作家刘某到抚宁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内容失实,于1985年9月撰写了《特号产品王某某》。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等语言,侮辱王某人格。该文在《女子文学》等4个刊物发表。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王某名誉权损害的客观事实。这应当从刘某行为的公开性上考察,侮辱、诽谤行为一旦在社会上公开,即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本案行为人具有诽谤、侮辱言词的文章已经公开发表,即具有公开性,因而构成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