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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可否拒付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5-08-05 10:40点击率:

  例:刘某因肝硬化在某大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3220.23元,已交200000.00元,欠费263220.23元。患者之妻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后其子刘某在还款保证书中写明,其父欠该院治疗费用待与其父工作单位领导协商后,共同还清。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患方偿还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术后患者病情恶化而医方未告知,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强迫所写为抗辩。

  本案中,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医方已经履行治疗义务,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但患方并未履行其义务。依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患方给付医方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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