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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房地产中存在的“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5-08-05 10:37点击率:

  例:淮安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在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所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七条与借款人约定:“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的内容,以及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的内容,根据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承担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时需要当事人与消费者共同申请,当事人被登记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因此,本案中的抵押登记费应当由房屋他项权利人承担,即本案中的抵押登记费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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