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6年1月24日,临沂市工商局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医院2004年8月31日的记账凭证上有一笔借记“固定资产393400元”、贷记“固定基金393400元”的记录,摘要为“接受捐赠设备入库”。经查,此笔款项中,一笔是医院购买数字肠胃机时,交易对方赠送的价值38万元的日立高频相机;另一笔是医院购买电子图书系统软件时,厂家赠送的一台价值6000元的清华同方计算机;其余的为医药厂赠送的药品。
本案是一起的典型的商业贿赂案,给商业贿赂披上了捐赠的外衣。本案中的捐赠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规定。返回的物品不是返给医院的贷款,而是贷款之外的额外给付的财物,属于回扣以外的商业贿赂,因此,医院在交易中收受的物品不论是否入账,入什么账等都不影响商业贿赂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