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13年7月25日、30日、31日,长春圣明眼科医院利用新闻形式发布了含有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长春圣明眼科医院是一家外商投资的专业眼科医院”语言,将个人独资企业称为是外商投资的专业眼科医院属于虚假内容。同时,使用的“顶级”广告用语是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
本案中,长春圣明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