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13年铜仁市公安侦查部门与铜仁市烟草部门对“阳阳”烟酒店进行联合查处,现场缴获假冒卷烟价值151850元。并且甲、乙冒用丙的名义从铜仁市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2013年5月至案发当日从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市公司进购卷烟2080条,经营数额达到415487.23元。
本案中,甲、乙冒用丙的名义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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