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乙帮助天天、宏讯、德鑫、盛达、佳鑫、东科、易元、恒康等11个公司以高息返点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集资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454人,票面金额2639万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实收金额21627160元,后期支付利息354419元,兑付本金29200元,未兑付金额即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1243541元,甲获利722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乙帮助天天、美达等11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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