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村因为庄稼经常受到牲畜的糟踏,村委会便向村民宣布:各家各户将自家的牲畜管好,否则,有谁家的牲畜糟蹋别人家的庄稼,一律罚款50元。随后甲家羊毁了乙家田间玉米尽一半,乙正好路过,随用木棍驱赶,在驱赶中用力过猛,将母羊打死(母羊肚内小羊4只)。甲在赔偿受损村民田间损失后,向村委会和乙要求赔偿,村委会以村里有村规民约拒绝赔偿;乙以村委会有规定,自己执行职务,损失与己无关也不同意赔偿。故甲起诉要求村委会及乙赔偿母羊及小羊死亡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作为村民会议议决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村规民约仅有村委会的召集和通过,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也违法,因为村民的牲畜受法律保护,如果以打死不赔的处罚方法来制裁有过失的村民,显然处罚“畸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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