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农民李振合驾驶的面包车,在利四路利津县与供销社职工杨建村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杨建村重伤,两机动车均不同损坏。事故发生后,县交警支队根据现场堪验,认定李振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振合不服交警责任认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认为李振合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但县交警支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交待诉权。李振合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遗漏第三人杨建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综上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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